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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400-6688-816中铁快运北京有限公司1.5天 北京→洛阳 1天 北京→哈尔滨 1天 北京→太原 1天 北京→吉林 1天 北京→呼市 1天向新老客户郑重承诺: 以 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, 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, 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。
托运人持本货单向承运人托运货物证明,并确认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,若有异议或需补充,双方可另签协议。
1、双方的责任: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、数量、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,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不准假报货名,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和夹带危险品,运输途中如遇执法机关对货物有异议而被扣留、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,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。
2、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,而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短缺,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出现数量或质量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。
3、保险: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进行保险运输,如同一批货物价值不同,托运人应对此货物进行分别保险(运单上另行注明),
4、保险期限: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30天内有效,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险费,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险金额或声明价值,承运人不承认该单保险有效,视同未保险。
5、包装:货物包装应符合待业标准,坚固,完好。无包装或不合格包装的货物造成损失,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6、承运人由收到托运人交至的货物之日起,最长不超过20天将货物运到目的地,收货人凭托运提货单(或提货单复印件)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,提货如收件人是企业,还应出具单位证明,提货时当面点清货物,事后出现货物短缺,承运方概不负责,货物运单有效期30天。超过则视无主处理。
7、本合同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生效。如托运人未签字或承运人未签字,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中的也生效
发布日期: | 2009年05月3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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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: | 2011年03月13日 |
产品规格: | 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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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装规格: | 0 |